
随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国际航运市场回暖及新船替换旧船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全球造船行业迎来了恢复增长阶段。2024年上半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55%、74.7%和58.9%,在全球市场中占据领导地位。由于船舶建造具有资金投入大、建造周期长等特殊性,船舶制造企业需垫付大额资金。船舶建造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由船舶制造企业或其代理人向船东出具船舶预付款保函,船东根据约定支付预付款,以此保障因船舶制造企业在合同项下违约时,船东能够收回预付款项。因此,预付款保函是船舶制造企业承接造船订单时最为迫切的金融需求。本文将从船舶保函的几个重要条款入手,解析其核心内容和潜在风险。一、保函金额船舶建造行业中,船东通常将合同价款分五期支付给船舶制造企业,相应的建造进度和支付时间节点如下:进度款付款时间节点占合同总价比例第一期签署造船合同20%第二期切钢板20%第三期铺设龙骨20%第四期船舶下水20%第五期交船20%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属于预付款,最后一期属于交船款。船东支付前四期进度款前,一般需船舶制造企业或其代理人向船东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造船合同要求不同,预付款保函开立金额涵盖的进度款期数也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开立四个预付款保函分别对应前四期进度款。保函申请人(船舶制造企业或其代理人)根据造船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时间节点,向受益人(船东)开立四个预付款保函。此种情况下,预付款保函与进度款一一对应,单个保函生效时间清晰。但由于需办理四次保函开立手续,流程较为繁琐。2.开立一个预付款保函涵盖前四期进度款总金额。此种情况下,减少了保函申请人开立保函的手续,提高了效率。但需注意在保函文本中约定,保函担保生效金额与实际收到预付款金额保持一致,同时约定四期预付款均支付至申请人在担保行开立的账户,并引用该预付款保函编号,便于担保行及时确认保函生效金额,避免生效金额大于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时,保函受益人恶意索赔的风险。二、发生争议时中止付款条款船舶预付款保函文本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若保函项下未发生纠纷,担保行的付款期限为收到受益人索赔后具体天数(如30个工作日)付款;若收到索赔后具体天数内收到申请人表明其和受益人在合同项下存在纠纷并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通知,担保行将WITHHOLD AND DEFER PAYMENT直至纠纷达成一致,受益人再提出二次索赔后,担保行向受益人支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保函文本关于担保行收到二次索赔后的提出时间与受益人二次索赔前提条件存在相矛盾的情况,如文本中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或合同双方协商结果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向受益人支付相应款项,如未支付,受益人应于最终判决或协商结果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行提出二次索赔。受益人二次索赔的前提条件是结果出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支付相关款项,二次索赔的提出时间也是结果出具30个工作日内,索赔条件与交单期二者相矛盾,导致受益人的二次交单天然的存在不符点。建议二次索赔的提出时间和前提条件之间应逻辑合理,如设置为受益人二次索赔的前提条件是结果出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支付相关款项,二次索赔的提出时间为结果出具40个工作日内。同时约定二次索赔时需提交最终法院判决或合同双方协商结果副本,便于担保行确认交单是否符合要求。三、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船舶预付款保函一般不适用国际惯例,
AG庄闲和游戏大部分会在文本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及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进行仲裁。这是因为英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海事法律的中心,拥有成熟的海事法律体系和LMAA这一首屈一指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在国际航运和造船业中使用英国法作为适用法律和LMAA作为仲裁机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惯例。而作为造船项目组成部分的预付款保函适用英国法,和造船合同适用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也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有一个清晰、公认的法律框架和解决机制。如在保函项下产生纠纷,当事方应注意向英国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英国申请仲裁。这是因为平行诉讼的有效性仍有待商榷。根据以往案例,国内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被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若英国法院不承认和执行,且担保行在英国有分支机构,英国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其有关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四、保函转让条款由于造船合同涉及金额大,船东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常常将船舶预付款保函作为抵押,以获取融资,因此船舶预付款保函一般含有转让条款。但由于融资仅是受益人及融资方之间的行为,船舶建造合同中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变更,因此文本在约定转让条款时,建议明确转让的范围和方式,且约定当保函发生转让后,保函项下的索赔仍由原受益人提交。另外,保函转让后,担保人面对索赔应谨慎处理,如收到的索赔信息含糊不清,需详细了解基础交易关系,与当事各方充分沟通,减少后续的纠纷。五、利息条款由于预付款金额较大,且造船周期较长,因此,船舶预付款保函一般会约定利息条款,以补偿保函受益人从支付预付款到担保银行赔付期间可能产生的资金成本。对于担保银行来说,为了便于确认需承担的利息,建议文本中明确约定利率的计算方式、利息的起算日期和截止日期。其中,利率的确定需合理,计息区间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至赔付之日止。最后,担保银行应密切关注航运市场和造船行业的趋势变化,防范造船行业周期转换带来的风险;同时做好基础交易履行情况的尽职调查,密切跟踪保函申请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做好风险缓释措施。船舶预付款保函作为一项相对较为复杂的金融担保工具,其关键条款对于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和理解这些条款,参与方可以更好地管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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