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6-01-1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2026-01-17人民财讯1月14日电,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
三部门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自2月10日起执行
2026-01-17财政部1月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通知明确,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监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公布
2026-01-17中新社北京1月14日电 (记者赵建华)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 上述三部门14日公布了《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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